一元注冊公司是騙局嗎?
按照新修訂的《公司法》及相關條例,“注冊資本”的登記管理已經從“實繳登記制”調整為“認繳登記制”,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注冊資本額,無需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文件。
什么是實繳,什么是認繳。
實繳就是你實際出資,真金白銀到自己得公司賬戶;認繳就是認籌一些資金說自己公司注冊資本是多少,不需要實際出資。
2013年之后注冊金額還可以由創(chuàng)業(yè)者自定,一塊錢也能注冊,于是不僅有媒體以“1元注冊公司”的夸張標題來解讀此次商事改革,
“一元錢”注冊公司不是騙局,但也算不上真實
我國公司實行有限責任,也就是說公司對外以自有的資產對外償還債務。我們假設兩種情形:
1、對外的經濟往來中,公司需要購置辦公用品,如果該公司注冊資本為“1元”,那么估計沒有誰敢把東西賣給這家公司。因為當這家公司不能償還購置辦公用品款項的時候,股東也就只在1元錢的范圍內對該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貸款,在我國要想取得金融機構貸款,要求公司有一定的自有資金,金融機構判定公司自有資金的一個標準就是看公司的注冊資金。所以,要想多融資,注冊資金還是要相對多一些好操作。
《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注冊資本是對于企業(yè)的償債能力、責任的一種認定
注冊資本登記為幾個億,吹牛要付出代價
注冊資本登記時切記量力而行,關注自己的當期資金能力或可預期資金能力,為未來的資本運作和經營運行降低壓力,如果一時頭腦發(fā)熱已經寫的很大,且實繳出資承諾預期無法完成,那就“姿勢不對,起來重睡”~盡快減資
注冊1個億,實際注入30萬就開業(yè)了,但當企業(yè)清算時,如果變買財產的收入不足以抵償債務,投資者就必須為當初吹的牛付出代價。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fā)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fā)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以上就是公司注冊資金多少有什么區(qū)別的介紹。公司在注冊的時候認繳的資本多少其實對公司的注冊并沒有太大影響,并且如今我國已經取消了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而公司發(fā)起人的認繳資本一定要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繳足,否則的話就有可能對公司的經營產生影響。
公司的注冊資金多少要按照公司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比如看行業(yè)要求有沒有注冊資金的最低要求,從公司發(fā)展角度則要考慮公司的融資和股東的償債能力。